時間:2022-11-17 10:21:48 所屬分類:標書資訊 點擊次數:1288次
文章簡介:在政府采購招標活動中,編寫招標文件評審標準時可以把專利作為評審因素嗎?這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投標人嗎?
在政府采購招標活動中,編寫招標文件評審標準時可以把專利作為評審因素嗎?這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投標人嗎?
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第六條明確的規定了不允許使用特定的專利來作為評審因素,什么意思呢?舉個例子,一個綠化項目,要求投標人提供《一種小面積用油菜育苗移栽裝置及移栽方法》專利的加5分,這種明顯特定的專利就不合理。那怎么利用專利評審合理呢?比如說一個科研項目,要求投標人提供專利證書,每提供一份加1分,滿分十分,這個評審條件就合理。再比如說,一個食材配送項目,要求投標人提供專利證書,那么不管是不是特定專利,都不怎么合理。
好了,關于專利的問題就為大家介紹到這里了,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聯系我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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